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原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被 告 勝化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政杰被 告 歐德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淑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