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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汝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瓅窩家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毓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 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