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謝宏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