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謝宏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 年7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