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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0號3原告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梁滄富6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7複代理人吳秀娥律師8被告威鵬貿易有限公司91011兼法定代理人許碧菁12共同13訴訟代理人許明裕1415藺超群律師1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7主文18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2日下午15時4019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20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2法官杜惠錦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本件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26書記官林佳蘋1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