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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原 告 卓錦炎即卓著出版社訴訟代理人 陳新昱被 告 易嘉俊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