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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著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逸雲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傅仁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92頁),上訴人延至同年4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本院卷第93頁),顯然逾越上訴期間,依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