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 人 許芸瑋律師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被 告 李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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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武施閔強
蔡金保張展嘉許勝華伍世宏李婉寧劉尚根上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3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