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imo Breithaupt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孝偉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9,360 元,合計3,86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