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東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田村俊和相 對 人 劉宇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一0四年度民暫字第一六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4 年度民暫字第1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裁定1 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