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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代 理 人 陳啟桐律師相 對 人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104 年度民全字第8號假處分裁定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並經鈞院以

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爰聲請撤銷前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就「12吋單晶圓旋轉清洗機」成品、半成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為輸出、讓與、移轉、交付、移動或為一切處分之行為聲請假處分,前經本院以10

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嗣相對人聲請具保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亦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嗣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聲請撤銷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業經本院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4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有該案案卷可稽,而前開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係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存在為前提,前揭假處分裁定既經本院裁定撤銷,則10

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失所附麗,是聲請人聲請撤銷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屬無必要,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