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被 上訴人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21日所為命補正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增列「送達代收人楊嘉馹住臺北市○○區○○路○○號6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