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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公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被 上訴人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文欽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