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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公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文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600 萬元+50萬元=8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27 元,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7,0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