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被上訴人即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文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6 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