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複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郭亮鈞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被 告 外埔有限公司兼 法 定 林國隆代 理 人被 告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兼 法 定 林國隆代 理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江郁仁律師蔣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損害賠償額計算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