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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公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月嬌上 訴 人 吳水籐被上 訴 人 KF TEA USA INC.(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Hung Jen Wang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F TEA USA INC. (美商功夫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114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

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