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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商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珠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被上訴人 姜學鵠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2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有販售非由上訴人公司供給之原物料產品之情形後,有無以此為終止授權合約事由之意思表示?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上訴人提出104 年1 月15日律師函及104 年2 月2 日存證信函所載之終止事由,均未包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由,有查明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