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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商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原 告 捷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賴映淳律師被 告 陳清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