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原 告 捷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賴映淳律師被 告 陳清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