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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商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原 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鄭耀誠律師被 告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