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被 上 訴 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被 上 訴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被 上 訴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
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5,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