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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宗江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6 日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 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免徵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定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倘未遵期補繳,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本院並於105 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專利權報酬爭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