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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宋健民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筠律師被上訴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