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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建國被上訴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被上訴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被上訴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被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吳詩儀 律師金若芸被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威良 律師上訴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