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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訴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蘇三榮律師李維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件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Reticle SMIF Pod光罩自動化傳輸盒」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331123 號發明專利之產品。

3.前項聲明之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

4.就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原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中華民國第I331123 號「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間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17 年3 月5 日止。

2.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江枝茂製造販賣之「Reticle SMIF Pod光罩自動化傳輸盒」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確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4 、5 、

6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因此,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5 、6 項之專利權範圍。

3.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及第197 條,以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系爭產品確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5、6之權利範圍。

2.被告所主張之無效事由皆不成立:⑴請求項4 、5 、6 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明確性要件

: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其用途在於「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其結構特徵則在請求項之「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以下有明確而詳細的具體定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係定義存放裝置之用途,而非存放裝置之結構,並無任何被告所稱不明確之處可言。

⑵請求項4 、5 、6 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授權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

①「入氣埠」之技術特徵:被告亦承認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指

明「可充填氣體的光罩存放裝置」至少會有相當於入氣埠的構造。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下,自可瞭解請求項4 之「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具有相當於入氣埠的構造,或具有其他可使光罩存放裝置充填氣體之構造。因此請求項4 並無欠缺必要技術特徵可言。

②「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第二接合

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必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指明藉由「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被告所主張欠缺之技術特徵「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顯然包含在「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中,顯無欠缺可言。

⑶請求項4之進步性:

①請求項4相對於被證7具有進步性:

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被證7 揭露的實施例中,除第六實施例之外,所有其餘實施例之接合件( 最佳實施例的gasket 55 、57,第二實施例的gasket 120,第三實施例的sealing material 180,第四實施例的sealingmaterial 200,第五實施例的sealing material 200) 皆夾置於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之間、同時接觸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間只有一個接合件。沒有系爭專利「藉由設於第一蓋體之第一接合件與設於第二蓋體的第二結合件相接合而密封」般使用兩個接合件相接合之技術思想。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任何明示或暗示。

被證7 僅於第六實施例( 圖13) 中似有揭露第一接合件及

第二接合件。然而,被證7 第10欄第54至60行載明「機械彈簧裝置260 置入溝槽258 內並環繞盒門252 之全週,對內襯256(被告主張之第二接合件) 施力以將內襯256 推向盒250(被告主張之第一蓋體) 。( Fitting withingroove 258, and running the entire perimeter of

box door 252, is a mechanical spring device 260 ……to apply a force against liner 256 pushing liner

256 against box 250)」。據此,被告所主張之圖13( 第六實施例) 中,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結合之部分並非懸空,而是受機械彈簧裝置260 頂持並推向第一蓋體。

因此,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

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無任何「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被告另於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中主張被證

7 圖8 、圖10( 即第三實施例) 揭露密封材料180 係相當於第二接合件云云。然被告亦承認該密封材料180 係「用以提供一使箱72的內部空間71與周遭環境隔絕的密封( 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第13頁表格) 」。足證被告亦無法否認「被證7 沒有系爭專利『藉由設於第一蓋體之第一接合件與設於第二蓋體的第二結合件相接合而密封』之技術思想。亦無任何『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之事實。

承上,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藉由該

未揭露之技術特徵完成請求項4 整體內容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

②請求項4相對於被證7與被證9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如前所述,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

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

被證9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

被證9 顯然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被告亦無法否認。被告進一步指明被證9 記載「當墊片2 或抵持部421 表面有不平整的狀況發生時,該墊片2 與抵持部421 會因盒子四周面積分佈,各部份受到不同的壓力,使其自動調整而可相互緊密的配合,讓底座1 與內襯42所形成的密閉空間有著極佳的氣密性( 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第15頁第13至16行) 」。因此,被證9 揭露之技術係「在各種狀態下皆提供極佳的氣密性」,顯然與系爭專利「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之技術思想背道而馳,故屬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恰足證系爭專利具備進步性。

被證7 與被證9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被證7 與

被證9 至少皆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皆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不僅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被證9 之反向教示更造成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否則即喪失被證9 「在各種狀態下皆提供極佳的氣密性」之功效與目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7與被證9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因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結合,具有進步性。

③請求項4相對於被證5與被證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5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

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等技術特徵:被證5[0030段] 倒數第4 行載明:「密封墊184 環繞門表面136 之上週邊172 。(AGasket

184 loops along the upper periphery 172 on thedoor surface 136)」。據此,被證5揭露之第二接合件(密封墊Gasket 184) 設置於第二蓋體( 門door portion106)上表面( 門表面door surface 136) 的週邊( 上週邊upperperiphe ry 172)。該密封墊184 夾置於第一蓋體(carrier shell 112) 與第二蓋體之間,第一蓋體並未設置任何第一接合件。因此,被證5 未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之技術特徵,亦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就此事實,被告亦未否認。

如前所述,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

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

被證5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被證5 與

被證7 至少皆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皆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在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之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因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結合具有進步性。

④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6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

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等技術特徵:被證6 未揭露任何密封結構,沒有揭露第一接合件或第二接合件。更遑論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的明示或暗示。

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

在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之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因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被證6與被證7 之結合具有進步性。

⑷請求項5之進步性:

①請求項5相對於被證7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當然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就被告原先主張之第一接合件264 ,被證7 揭露第一接合件264 可緊配置入而固持於溝槽265 中,可藉由黏接劑黏合,或一體成型於第一蓋體上(Sealing material 264 could beheld in place in the groove 265 by a tight fit, anadhesive or beingintegrally molded to box 250)」。

被告於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中所主張的被證7 第三實施例則根本沒有「第一接合件」,更遑論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之接合結構。因此,被證7 並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之技術特徵。被告於民事爭點整理( 二)暨答辯( 三) 狀中先主張「密封材料180 相當於第二接合件( 第13頁表格) 」,在卻又主張其為第一接合件( 第14頁粗體文字) ,顯然自相矛盾,併予指明。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顯然具有進步性。

②請求項5相對於被證7與被證9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

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當然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之 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9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9 未揭露被告主張之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間的接合結構。因此,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的「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

被證7 與被證9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如前所述

,被證7 及被證9 皆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亦未揭露請求項5 所依附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被證9 更反向教示必須在各種狀態下皆提供極佳的氣密性,與系爭專利背道而馳。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被證7 與被證9 輕易完成請求項5 ,因此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③請求項5相對於被證5與被證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當然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之 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5並 未揭露任何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更遑論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之技術特徵。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就被告所主張之第一接合件264 ,被證7 揭露第一接合件264 可緊配置入而固持於溝槽265 中,可藉由黏? 劑黏合,或一體成型於第一蓋體上(Sealing material 264 could be held

in place in the groove 265 by a tight fit, an adhesive or being integrally molded to box 250) 」,但被證7 並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之技術特徵。

被證5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被證5

與被證7 皆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顯然欠缺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5 之發明。

④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當然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6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6 並未揭露任何接合件,更遑論揭露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或是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

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

因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皆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顯然欠缺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5 之發明。

⑸請求項6之進步性:

①請求項6相對於被證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當然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二蓋

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被告亦自認被證7 揭露之第二接合件( 密封材料180)與襯墊150 係一體模造結合。襯墊150 與第二蓋體(box door 74) 進一步之結合結構,則未有揭露。因此,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顯然具有進步性。

②請求項6相對於被證7與被證9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

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當然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之 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7 與被證9 無法結合:如前所述,除未揭露請求項6

及其所依附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外,被證9 更反向教示必須在各種狀態下皆提供極佳的氣密性,與系爭專利背道而馳。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被證7 與被證9 輕易完成請求項

6 ,因此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③請求項6相對於被證5與被證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當然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二蓋

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被證5 並未揭露任何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更遑論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之技術特徵。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二蓋

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就被告所主張之第二接合件256 ,被證7 未揭露其與第二蓋體的結合方式或結構,更遑論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之技術特徵。被證5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被證5

與被證7 皆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顯然欠缺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6 之發明。

④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當然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被證6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該第二蓋

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被證6 並未揭露任何接合件,更遑論揭露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或是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

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

因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皆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顯然欠缺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6 之發明。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

1.被告等並未正式生產、銷售「Reticle SMIF Pod」系爭產品。

⑴原告起訴狀中所列出之系爭產品照片,係擷取自被告公司

提供給下游某一客戶之樣品測試報告,該等樣品並未量產,而僅係用作被告公司內部使用並作出測試報告以供該客戶評估被告公司產品矣。

⑵至於原證4 所示被告公司網站頁面資料,亦僅係將外觀與

系爭產品相近之系列樣品放置於網頁上展示。比較原告起訴狀第3 頁中由上方拍攝之第一蓋體照片與原證4 中之放大圖,即可見到原告起訴狀中之第一蓋體頂部中央把手與原證4 之放大圖中的把手外觀結構明顯不同,顯見兩者並非同一產品。原告如欲主張原證4 上所示產品結構與系爭產品相同,則應進一步提出證據,即係其於被告公司客戶處所取得用以進行侵權分析之系爭產品樣品。更何況,原證4 網頁中並未有系爭產品的內部規格及販售價格於上,可證被告等並未進一步為任何販售或販售要約之行為。

⑶系爭專利因遭第三人舉發已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認定「請求項1至2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並經美國專利商標局認定「不明確」、「無新穎性」及「無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項均含有「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用語,由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用語觀之,系爭專利範圍究竟是否包含「光罩」?或者是否必須「設有一保護件於光罩之圖案面」?均非可確定。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確實有前述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審查意見所指,即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所述不明確之問題存在。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6 項不具明確性,應無疑義。

3.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而有未記載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之應撤銷事由:

⑴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本發明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

種光罩存放裝置,其具有接合件,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過多的氣體可從出氣埠或是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壓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請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12行以下)。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之接合件重要的功能即是當充入的氣體過多時,得藉由出氣埠或者接合件來達到洩壓的目的。準此,要達到此發明目的,該光罩存放裝置至少要有「入氣埠」此等必要技術特徵,以及接合件具有保持存放裝置「氣密性」及「可洩壓功能」之構造。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並未記載「入氣埠」此一必要技術特徵:

①可充填氣體的光罩存放裝置應設有至少一個「入氣埠」,

以與供氣裝置連接,才能將氣體導入該存放裝置,或者,至少要有相當於「入氣埠」的構造,亦即可供氣體導入存放裝置的構造。此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3段即可明瞭。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界定之光罩存放裝置所包含的結構

中,並無「入氣埠」或任何可供氣體導入存放裝置的構造。換言之,請求項第4 項並未記載能使光罩存放裝置填充氣體的必要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並未記載「第一

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可達到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必要技術特徵:

①由基本物理原理或原則而言,一容器若欲保持其氣密性,則該容器中任一元件接合處皆須能達到氣密。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所界定的「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

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等結構中,第一接合件與該第一蓋體連接處、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二蓋體連接之位置以及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均須滿足特定之結構要求方能達到保持光罩存放裝置之氣密性的功效。

③然究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所述內容只能看出第一接合件

是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而第二接合件是固設於該第二蓋體,但無法得知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本身的構造。亦即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均僅有界定元件名稱,但無實質的結構說明,因而無法得知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處以及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處之具體結構,以及該等固接或固設結構如何能達到保持光罩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功效。故此,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並未記載可達到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必要技術特徵。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並未記載「第二

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可達到洩壓功能之必要技術特徵: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界定「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

一蓋體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由前述界定只能看出第一接合件是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而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但無法得知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本身的構造,亦即針對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僅有界定元件名稱,但無實質的結構,故無法得知第二接合件是以何種構造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使接合之部份為懸空。

②尤有甚者,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區區從

該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此一描述,實無法由論理及經驗法則推導出這樣的結構如何達到氣體過充時可洩壓的功能?詳言之,若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均為極其堅硬之鐵件,甚至是稍微堅硬而無任何彈性之塑膠件,則縱使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氣體亦絕無可能由接合處洩出!③進一步言,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光罩存放裝置1'

本身因接合件41,42 之彈性或懸空,可以在光罩存放裝置1'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將可從該接合件41,42 間洩出…」(請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5行 )。既然該段敘述是以選擇性連接詞「或」來連結「彈性」與「懸空」,顯然第一及第二接合件無須具有任何彈性,僅需接合之部分呈現「懸空」,即可洩出裝置內氣體。然而,沒有彈性的接合件如何僅藉由「懸空」洩壓?實令人難以想像。

4.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⑴被證5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及被證

7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7 號為86年3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5,611,452 號「SEAL ABLE TRANSPORTABLE CONTAINER HAVING IMPROVED

LI NER」專利案,係一種具有運輸性及密封性之容器,譬如標準機械介面(或SMIF)盒,包括一蓋體及一座體,該蓋體具有第一密封面,且該座體具有第二密封面(請參見被證7 號第1 頁摘要ABSTRACT內容)。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包含第1 項編號A 及B 之技術特徵

(除編號B 『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中央部分』),該等部分均已由被證5 號、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組合所揭露。

⑶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與第1 項之差別之處「一第一接

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亦已由被證7 號所揭露。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與第1 項之差別之處已由被證7號

所揭露,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因被證5 號、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之組合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被證5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彰彰甚明。

⑸被證7 號、被證7 號及被證9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特別進一步界定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可為一體成型,即表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固接」之方式,包含一體成型之「固接」模式,若非如此解釋,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之「固接」即失去意義。從而,雖然被證7 號之第一接合件與箱72為「一體成型」,與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式稍有差異,但亦足認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此一技術特徵。

⑹縱認被證7 號圖10未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

蓋體之周邊」,然被證7 號圖13亦已揭露此一技術特徵(請參見被告等105 年5 月31日民事答辯( 二) 狀第8頁 表格處),故被證7 號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項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毫無疑義。⑺再退步言,被證9 號揭露一種用於儲存光罩或晶圓的密封

轉移容器,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參閱被證9號說明書:「由圖中可清楚看出,當上蓋4 設置之蓋體41罩覆於底座1 上時,該內襯42所設置之抵持部421 為會抵持於墊片2 ,使底座1 與內襯42之間形成一密閉空間,且因墊片2 與內襯42皆具有彈性變形之能力,所以,當墊片

2 或抵持部421 表面有不平整的狀況發生時,該墊片2 與抵持部421 為會因盒子四周大面積分佈,各部份受到不同的壓力,使其形狀自動調整而可相互緊密的配合,讓底座

1 與內襯42所形成的密閉空間有著極佳的氣密性,以防止外界空氣進入到密閉空間內,使密閉空間內所儲存之光罩或晶圓得到更好的保護。」(請參見被證9 號,第15頁倒數第5 行至第16頁第6 行)。其中,蓋體(41)用以與底座

(1) 組合形成容置空間,故蓋體(4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一蓋體,底座(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蓋體。內襯(42)固接於蓋體(41)內且具有抵持部(421) 用以抵持於固設在底座(1) 的墊片(2) ,使底座(1) 與內襯(42)之間形成一密閉空間,故內襯(4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接合件,墊片(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接合件。

⑻因此,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被證7 號教示之基礎

上,組合被證9 號揭示的內容,可輕易將被證7 號中與箱72(相當於第一蓋體)一體成型的密封邊緣,變換由另一構件(相當於第一接合件)取代,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⑼原告所節錄者僅為被證7 號說明書第10欄第48行起針對圖

13 所 揭露之實施例的解說內容片段,該段說明第一句敘述即已開宗明義地揭示「圖13顯示另一種具有另一密封安排的容器248 (Fig.13 shows another container 248with an alternative sealing arrangement.)」。原告有關該段說明內容-「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陳述顯為斷章取義、刻意混淆視聽之詞。且任何具有彈性之密封結構或元件在承受之壓力高於一定值時,即可藉由其因所受壓力而產生的形變或位移而洩壓本為習知物理現象,並早已普遍用於各種不同領域之洩壓元件或結構上。被證7 號中的內襯(256) 因受到機械彈簧裝置(260) 之頂持而具有彈性位移之能力,當其承受高於一定值的壓力時便可藉由其彈性位移而達到洩壓之功效本為不辯自明之基本物理現象。原告卻昧於該等明顯事實,強稱被證7 號未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云云,亦無任何「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之明示或暗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⑽況,被告等前已敘明被證7 號之圖8 、圖10確實揭露第一

接合件與第一蓋體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當已揭露第一接合件,就此,被告等已於105 年7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二) 暨答辯( 三) 狀第14頁第(3) 點以下闡述甚明。

⑾系爭專利之「懸空」係指「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之接

合部分不接觸第一蓋體及第二蓋體」,此觀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自明,被告等就此已於105 年4 月12日民事答辯狀第7 頁第(1) 點以下撰述甚詳。依被證7 號之圖13所示,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接合之處確實均未接觸第一蓋體及第二蓋體,當已揭露「懸空」無疑,至於是否有機械彈簧裝置頂持,與此無關。

⑿縱認被證7 號之圖13並未揭露「懸空」,對於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該等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接觸之位置與方式,已實質隱含「懸空」之技術特徵,退步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完成「懸空」,亦無任何困難。

⒀原告辯稱「存放裝置中過多的氣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之

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未被揭露云云。然該等原告所謂未被揭露之部分,本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而是說明書之內容而已,被證7 號本無須揭露。況,既然原告自稱系爭專利已經載明所有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只要滿足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結構,當得完成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效果,則被證7 號既已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當得達到如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效果無疑。原告所述,毫無可採。

⒁原告主張被證9 號構成反向教示云云。被證9 號說明書是

指出:「由圖中可清楚看出,…讓底座1 與內襯42所形成的密閉空間有著極佳的氣密性,以防止外界空氣進入到密閉空間內」(請參見前呈被證9 號,第15頁倒數第5 行至第16頁第6 行)」,此種「防止外界空氣進入到密閉空間」之功能,不正是系爭專利所欲達到的氣密性要求嗎?原告辯稱被證9 號構成反向教示,顯屬誤會。退步言,如智慧財產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述,反向教示係指本質上不相容,或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是一極為特殊之情況。然觀諸被證9號內容,並未與系爭專利之要求形成任何本質上不相容之處,反而兩者均有相同的氣密性功能要求,究竟原告何以認為構成反向教示,令人費解。

⒂原告稱被證7 號與被證9 號欠缺結合動機云云。然被證7

號與被證9 號均為相同之光罩盒領域專利,誠屬同一技術領域,且均有將光罩盒密封之要求(請參見前呈被證7 號與前呈被證9 號摘要),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組合兩者之充分動機,原告所辯,顯非可恃。至於反向教示論述,更屬無稽,誠如上述,不贅。

⒃原告再稱被證5 號未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

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亦表示被證6 號亦未揭露該等技術特徵云云。

然查,被告等本係以被證7 號作為揭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主要引證案(請參見被告等105年5 月31日民事答辯( 二) 狀第6 頁、105 年7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第12至14頁),原告所辯,應係打擊錯誤,洵無可採。而被證7 號揭露之部分如本狀第3 頁第1 點至第5 頁第4 點所述,不再贅述。

⒄原告表示被證5 號與被證7 號、被證5 號與被證6 號與被

證7 號欠缺結合動機云云。然被證5 號、被證6 號與被證

7 號均為相同光罩盒領域專利,如前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充分動機組合之,應無疑義。

5.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⑴被證5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及被證

7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為第4 項之附屬項,其與第4 項之差距在於「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

⑵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將第

一接合件固設於第一蓋體之周邊時,固設之方式本即包括用黏合、崁入、以其他元件夾持等任一方式為之,因此,將第一接合件以第一板件夾持固接於第一蓋體,本屬習知技術,並無困難可言。何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表明「以第一板件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有何特殊之功效或目的。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可輕易完成「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及「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至為明確。

⑶退萬步言,被證7 號亦已揭露「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之技術特徵。

⑷承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與第4 項之差

別之處實為習知技術,且亦已由被證7 號所揭露,故被證

5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被證5 號及被證6 號及被證7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⑸被證7 號、被證7 號及被證9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7 號、被證7 號及被證9 號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為請求項第4 項之附屬項

,進一步具體化技術特徵之處在於「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此等技術特徵,僅是將就兩物件之結合方式,選擇以夾持固定之方式進行結合,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本屬常規技術之選擇,並無困難可言。何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表明「以第一板件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有何特殊之功效或目的。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可由被證7 號輕易完成「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及「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至為明確。③退萬步言,被證7 號亦已揭露「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

」之技術特徵,被證7 號圖9 中之密封材料180 即相當於接合件,襯墊150 則相當於板件,而由襯墊150 將密封材料180 夾持於蓋體,即等同於「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之技術特徵已被完整揭露。

④再者,被證9 號第七圖亦已揭露利用壓合片3 (相當於第

二板件)將墊片2 (相當於第二接合件)夾持於底座1 (相當於第二蓋體)。因此,藉由板件將接合件固定於蓋體確實為習知技術,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7 號所揭示之內容,並組合參照被證9 號所揭露「藉由板件將接合件固定於蓋體」之技術特徵,當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之所有技術內容,洵無疑義。

⑤據上所述,被證7 號、被證7 號及被證9 號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彰彰甚明。

⑹請求項第5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表示被證7 號圖13之第一

接合件(264) 是固持於溝槽內,第三實施例則根本沒有第一接合件,故被證7 號並未揭露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之接合結構云云。

①然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第一接合

件以第一板件夾持固接於第一蓋體,本屬常規技術之選擇,並無困難可言。何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表明「以第一板件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有何特殊之功效或目的,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可輕易完成此一特徵。

②實際上被證7 號亦已揭露「藉由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

」之技術特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此等技術特徵運用於上蓋體與第一接合件處,應無任何困難。⑺請求項第5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表示被證9 號未揭露第一

接合件與第一蓋體之接合結構云云。惟如上所述,將第一接合件以第一板件夾持固接於第一蓋體,本屬常規技術之選擇,且被證9 號已經揭露「藉由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之技術特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此等技術特徵運用於上蓋體與第一接合件處,應無任何困難。

⑻請求項第5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稱被證7 號與被證9 號欠

缺結合動機,又稱被證5 號與被證7 號欠缺結合動機,再於稱被證5 號與被證6 號與被證7 號欠缺組合動機云云。

然而,原告就被證9 號構成反向教示之主張,顯非的論,已如前述,當無欠缺組合動機。且被證5 號、被證6 號、被證7 號與被證9 號均為相同光罩盒專利,誠屬同一技術領域,當具有充分組合動機。

⑼請求項第6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表示被證7 號揭露之第二

接合件(密封材料180 )與襯墊(150) 係一體模造結合,襯墊(150) 與第二蓋體進一步之結合結構,則未揭露,因此被證7 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6 項技術特徵云云。

①然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第一接合

件以第一板件夾持固接於第一蓋體,本屬常規技術之選擇,並無困難可言。何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表明「以第一板件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有何特殊之功效或目的,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可輕易完成此一特徵。

②實際上,被證7 號亦已揭露「藉由板件將接合件夾持於蓋體」之技術特徵,不再贅述。

⑽請求項第6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主張被證7 號與被證9 號

無法結合、被證5 號與被證6 號未揭露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被證5 號與被證7 號欠缺結合動機、被證

5 號與被證6 號與被證7 號欠缺結合動機云云。然因原告之主張均與其在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及第5 項之主張相同,被告等茲援引本狀就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及第5 項之說明,可徵原告所言,均非可採。

6.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及第2 項已經智慧財產院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撤銷確定在案,原告依此部分請求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部分,已無審理必要,應予駁回。

7.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至第6 項之文義範圍:

⑴被告等已於105 年4 月12日民事答辯狀敘明系爭產品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一第一接合件(4 1) ,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42),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請參見該狀第6 頁第(三) 點以下),系爭產品顯然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項及其附屬項第5 項及第6 項,合先敘明。

⑵被告等再補充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說明:「又第一蓋體11' 可再設置第一

板件51將該第一接合件41夾持(請參見第五A 圖)。或第二蓋體12' 可再設第二板件52將第二接合件42夾持(請參見第五A 圖)。甚至可設計第一接合件41與第一蓋體11'一體成型(請參見第五B 圖)。或使第二接合件42與該第二蓋體12' 一體成型(請參見第五B 圖)。端視使用之需要。」(請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1 行至第8頁第4 行)。

②由上可知,藉由第一板件將第一接合件夾持於第一蓋體,

與將第一接合件直接設計與第一蓋體一體成型,均屬達到「固定第一接合件於第一蓋體」目的下之不同選擇,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之「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51)可將該第一接合件(41)夾持」此一技術特徵,即代表須由第一板件將第一接合件夾持固定於第一蓋體上,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理。

③系爭產品第一接合件(即金屬內罩)內之黑色導角部件(

即原告起訴狀所稱之第一板件),僅係單純的設於第一接合件之內側周緣,不具有任何「夾持固定」第一接合件於第一蓋體上之作用,故該黑色導角部件顯非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之「第一板件」無疑。

④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其中該第一蓋

體具有一第一板件(51)可將該第一接合件(41)夾持」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不構成文義侵害,炯然甚明。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5頁)㈠原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中華民國第I331123 號「

光罩存放裝置以及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樣品,並向客戶台灣積體電

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樣品「Reticle SMIF Pod」光罩盒。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

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215至216頁)㈠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是否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

26條第3 項之規定,有不明確而有應撤銷之事由?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是否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

26條第4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有未記載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而有應撤銷之事由?⒊被證7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至6項不具進步性?⒋被證7 、9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至6 項

不具進步性?⒌被證5 、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至6 項

不具進步性?⒍被證5 、6 、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至

6 項不具進步性?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6之文義範圍?⒉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侵權行為?⒊原告可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10, 000,000 元?⒋原告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⒌原告可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

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保持光罩清潔與乾燥之方法以及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1 ,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3 ,其中該光罩3 具有一圖案面31,該圖案面31設有一保護件33,其中該存放裝置1 包含有:一第一蓋體11;一第二蓋體12,用以與該第一蓋體11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3 ,其中該第二蓋體12具有一中央部分121 ;至少一固定件122 ,設於該第二蓋體12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3 ;至少一入氣埠21,設於該第二蓋體12上且設於該光罩3 的投射區域123 以外;以及至少一出氣埠22,設於該第二蓋體12上且以該中央部分121 為中心之相對於該入氣埠21之另一側。從入氣埠21進入之氣體從光罩3 上下表面通過,並帶走在光罩3 及吸附在保護件33表面上之溼氣,達到迅速降低光罩3 存放裝置內之溼度(參系爭專利摘要)。

⒉系爭專利之功效:

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會產生漣漪狀擴散。

本發明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能充份將光罩表面的保護件與光罩之間的溼氣帶走。

本發明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可將大量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經過光罩保護件側置換保護件上之髒氣與濕氣。

本發明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少量氣體至光罩保護件之另外一側,置換光罩上之髒氣與濕氣。

本發明之再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光罩存放裝置,其具有接合件,當氣體經過其入氣埠進入該存放裝置後,過多的氣體可從出氣埠或是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壓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6 頁第 7-18 行)。⒊系爭專利主要圖示如附件1所載。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 9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 1、2、4、9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 4、5、6 的內容如下:

4: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

5: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其中該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

6: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其中該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販賣之「 Reticle SMIF Pod 光罩自動化傳輸盒」產品(以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4、5、6 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技術內容照片如附件2所載。

㈢被證5、6、7、9證據分析

⒈被證5 為2006年11月30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000 000A1

號「Environmental control in a reticle SMIF pod 」專利案。

被證5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5 之技術內容:本發明提供一標準機械介面罩幕晶

圓盒,係用以提供支撐一罩幕之一受控環境,其中受控環境係實質地維持不受晶粒生長所導致之污染物污染。

因此,提供一具有過濾器元件之一層狀過濾器,該過濾器元件可過濾微粒並吸附氣體污染物。該過濾器具有一向內表面,通常為平坦外型,且具有一表面區域,實質地為罩幕表面之面積的一半或以上。向內表面係極接近罩幕圖案表面,且具有一區域,其佔罩幕圖案表面區域之顯著部份。標準機械介面盒更提供一淨化系統,注入一極乾燥氣體於受控環境中,不但沖去受控環境中的汙染物,並使過濾器再生(譯自英文摘要)。

⑵被證5之主要圖示如附件3所載。

⒉被證6 為2003年2 月4 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2 號「

SMIF container including an electrostaticdissipative reticle support structure 」專利案。

被證6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6 之技術內容:本發明是一個支撐結構,用於支撐

光罩或矽晶片。所述支撐結構包括包括1 支支撐柱和1個固定架。除了固定晶圓外,也建立一放電通道自晶圓中放出靜電,此支撐架在機械結構上與各支撐柱彼此接合,自晶圓處構成1 個放電通道。具體而言,靜電沿著支撐結構自晶圓處消散到支撐柱,並藉由莢門自SMIF莢散逸(譯自英文摘要)。

⑵被證6之主要圖示如附件4所載。

⒊被證7 為1997年3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Seal

able transportable container having improved liner」專利案。

被證7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7 之技術內容:一種可運輸的,可密封的容器,例

如標準機械介面(或SMIF)盒,包括一箱體與箱門。該箱體有一個第一密封面,箱門具有第二密封面。襯裡(優選為不銹鋼)附著在箱門的內表面上。彈性密封材料一體成形於所述襯裡。當箱門在一個密封位置相對於所述盒體移動時,該密封材料與所述第一密封面形成第一密封,並與所述第二密封面形成第二密封(譯自英文摘要)。

⑵被證7之主要圖示如附件5所載。

⒋被證9 為2006年6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密封轉移容器」專利案。

被證9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9 之技術內容:一種密封轉移容器,該密封轉移容

器為設置有底座,且底座表面覆蓋有具彈性變形能力之墊片,而底座上方為設置有上蓋,並於上蓋內設置有內襯,且內襯之周邊為凸設有抵持部,俾使上蓋罩覆於座體上時,該內襯之抵持部會抵壓於墊片上,使抵持部與墊片呈緊密結合之狀態,並利用抵持部與墊片之彈性變形能力,使其於結合後不會因墊片或是抵持部表面不平整而產生縫隙,使該密封轉移容器具有良好的氣密性(參摘要) 。

⑵被證9之主要圖示如附件6所載。

㈣【爭點】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是否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

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有不明確而有應撤銷之事由?⒈被告於105 年5 月31日民事答辯( 二) 狀第1-2 頁第一點

指稱,系爭專利範圍究竟是包含「光罩」,或者是否必須「設有一保護件於光罩之圖案面」均非可確定,有不明確之問題存在等語(本院卷第114-115 頁);而原告於105年8 月15日民事準備( 一) 狀第4 頁第二之( 一) 點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係定義存放裝置的用途,而非存放裝置之結構,並無任何不明確之處等語(本院卷第264 頁背面)。

⒉惟查,根據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記載「一種可充填氣體之

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可得知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僅是針對系爭專利之用途標的物(即光罩)的附加說明,其並非對於系爭專利之發明的任一技術特徵作明確之界定;而圖案面之保護件則並非附屬於習知光罩之必然結構,且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7-9 行記載:「…其中光罩3 具有一圖案面31,圖案面31上設有保護件33,用以保護該圖案面31免於被雜質污染產生變化,並使填充之氣體藉由與保護件31進行氣體之轉換後帶走其濕氣與髒污」,可得知系爭專利之保護件對於置放於該存放裝置之光罩能夠產生特定功效,且系爭專利係藉由保護件與存放裝置之交互作用而產生該功效,故該「保護件」應視為系爭專利之必要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敘明該保護件係設於光罩之圖案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了解該保護件與該存放裝置之對應關係,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記載並無不明確之情事,因此請求項4 至6 並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⒊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㈤【爭點】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是否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

利法第26條第4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有未記載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而有應撤銷之事由?⒈被告於105 年7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狀第6 頁第( 四) 點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4-6 並未記載「入氣埠」或任何可供氣體導入存放裝置之構造等必要技術特徵等語(本院卷第164-165 頁)。而原告於105 年8月15日民事準備( 一) 狀第4 頁第二之( 二) 之1 點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閱說明書下自可瞭解該裝置具有相當於入氣埠的構造,並無欠缺必要技術特徵等語(本院卷第264 頁背面)。

⒉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記載其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

體之光罩存放裝置」,且習知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中必然存在相當於入氣埠的結構,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瞭解系爭專利之光罩存放裝置具有相當於入氣埠之結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實質隱含「入氣埠」之技術特徵,並無欠缺。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⒊另被告於105 年7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 二) 暨答辯( 三

) 狀第7-9 頁第( 五) 、( 六) 點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4-6 並未記載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可達到保持該存放裝置氣密性之必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6 並未記載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可達到洩壓功能之必要技術特徵(本院卷第165-167 頁)。而原告於105 年8 月15日民事準備( 一) 狀第4-5 頁第二之( 二) 之2 、3 點稱系爭專利指明藉由「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達成「過多的氣體可從出氣埠或是該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壓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無欠缺必要技術特徵等語(本院卷第264 頁背面-265頁)。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記載:「…其中,重要的是

,在第一蓋體11' 與第二蓋體12' 之周邊分別固接第一接合件41與第二接合件42,此等接合件41,42 之材質可具有彈性,或者使第二接合件42,與該第一接合件41接合之部份43保持懸空,如此一來,光罩存放裝置1'本身因接合件41,42 之彈性或懸空,可以在光罩存放裝置1'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將可從該接合件41,42 間洩出,內部空間可保持適當壓力以免避免光罩傷害;當氣壓未超過預先設定值時,該接合件41,42 為氣密接合狀態,保持更佳的氣密性,達成防止氣體洩漏以及防塵之效果」,可得知該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之一種實施例為,使其接合部分保持懸空,因此在光罩存放裝置在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可從該懸空之接合部分洩出,而氣壓未過大時,該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則保持氣密,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其已界定該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之具體連結關係,並未欠缺任何必要元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後能夠瞭解該懸空結構所對應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之內容並未欠缺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暨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⒌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暨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

㈥【爭點】被證5 、6 、7 、9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4

至6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之「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

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技術特徵(要件4A),由被證7 圖2 及說明書第

6 欄第16行記載記載「可密封且可運送的容器18,包含一具有內部空間21之箱20及一箱門32…(Sealable,transportable container 18 includes a box 20(alternativelyidentified as a box top or a pod)having an interio

r region 21 and a box door (or pod door) 32….)」,及說明書第6 欄第61行記載「…箱20可包括一介於閥門52與箱20的內部空間21之間的通道63,在通道63的一端為一過濾器69,用以過濾通過的流體(如氣體)。( …The

box top 20 may include a conduit (channel) 63defining a channel between valve 52 and theinterior space 21 of box 20. At one end of channel

63 is a filter 69 for filtering fluids (e.g.,gasses) passing therethrough.)」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 之「可密封且可運送的容器18」之技術內容;被證7雖未揭露「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特徵,惟由被證6 說明書第1 欄第49-51 行記載「為了保持光罩表面的潔淨,一種稱為薄膜的薄透明片安裝在光罩包含有圖案的表面的一段距離…(In order

to keep the surface of the reticle clean, a thintranspare nt sheet called a pellicle is mounted ashort distance away from the surface of thereticle containing the pattern. …)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保護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6 之「薄透明片」之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6 、7 之技術內容。

⒉系爭專利之「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技術特徵(要件4B),由被證7 圖2 及說明書第

6 欄第16行記載記載「可密封且可運送的容器18,包含一具有內部空間21之箱20及一箱門32…(Sealable, transportable container 18 includes a box 20 (alternative

ly identified as a box top or a pod) having aninterior region 21 and a box door (or pod door) 32….)」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第一蓋體」、「第二蓋體」及「內部空間」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 之「箱20」、「箱門32」及「內部空間21」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 之技術內容。

⒊系爭專利之「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

持並定位該光罩」技術特徵(要件4C),由被證7 圖1B及說明書第6 欄第12行記載:「…一支撐件14,譬如一用以支撐晶圓的卡匣16…( …and a holder 14, such as awafer cassette holding wafers 16….)」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固定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 之「支撐件14」技術內容,是以,系爭專利「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 之技術內容。

⒋系爭專利之「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

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技術特徵(要件4D、4E),由被證9 第七圖、第十一圖及說明書第15頁倒數第4 行至第16頁第6 行記載:「…當上蓋4設置之蓋體41罩覆於底座1 上時,該內襯42所設置之抵持部421 為會抵持於墊片2 ,使底座1 與內襯42之間形成一密閉空間,且因墊片2 與內襯42皆具有彈性變形之能力,所以,當墊片2 或抵持部421 表面有不平整的狀況發生時,該墊片2 與抵持部421 為會因盒子四周大面積分佈,各部份受到不同的壓力,使其形狀自動調整而可相互緊密的配合,讓底座1 與內襯42所形成的密閉空間有著極佳的氣密性,以防止外界空氣進入到密閉空間內,使密閉空間內所儲存之光罩或晶圓得到更好的保護。」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第一接合件」、「第一蓋體」、「第二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9 之「內襯42」、「蓋體41」、「墊片2 」及「底座1 」技術內容,惟被證9 並未揭露「該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且被證5 、6 、7 亦未揭露該技術特徵,又被證5 、6 、7 、9 亦均無使該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懸空之教示或建議。是以,系爭專利「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被證5 、6 、7 、9 之技術內容。

⒌綜上,被證5 、6 、7 、9 之皆未揭露系爭專利「第二接

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亦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5 、6 、7 、

9 所揭露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故被證5 、6 、7 、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應包含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5 、6 、7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皆包含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即證據5 、6 、7 、9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

㈦【爭點】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之文義範

圍?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解析:

⑴要件4A: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

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

⑵要件4B: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

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

⑶要件4C: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

⑷要件4D: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⑸要件4E: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

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4a:依據被告105 年6 月21日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

,其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未見光罩之保護件,亦未要求放置之光罩必須於圖案面設有保護件,其與系爭專利光罩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4A「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4b:依據被告105 年6 月21日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

,其具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4B「其中該存放裝置包含有:一第一蓋體;一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蓋體組合,形成一內部空間可容納該光罩」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4c:依據被告105 年6 月21日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

,其具有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4C「至少一固定件,設於該第二蓋體上,用以支持並定位該光罩」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4d:依據被告105 年6 月21日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

,其具有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4D「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該第一蓋體之周邊」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4e:依據被告105 年6 月21日提出之系爭產品實物

,其具有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惟兩接合件接合時,該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並非為懸空,其與系爭專利兩接合件接合部份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4E「以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A

、4E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⒋要件4A之均等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要件4A技術特 其中該光罩具有一 未見光罩圖案面 ──徵之差 圖案,該圖案面設 之保護異 有一保護件手段(W 該圖案面設有一保 無對應手段 不同ay) 護件功能(f 保護光罩之圖案面unctio 並使填充之氣體與 無對應功能 不同n) 保護件進行氣體之

轉換結果(r 使光罩之圖案面免esult) 於雜質汙染產生變 無對應結果 不同

化,並使氣體帶走光罩之濕氣與髒污⑴就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要求放置之光罩於圖案面設有保

護件;而系爭產品未見對應之手段,其與系爭專利不同。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A之功能並不相同。

⑵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之保護件功能為保護光罩之圖案

面,並使填充之氣體與保護件進行氣體之轉換;而系爭產品並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A之功能並不相同。

⑶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設置保護件之結果為使光罩之圖

案面免於雜質汙染產生變化,並使氣體帶走光罩之濕氣與髒污;而系爭產品並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A之結果並不相同。

⑷綜上所述,系爭產品編號4a與系爭專利要件編號4A之技

術內容,所應用之技術手段與可達到的功能、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4a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4 要件編號4A之均等範圍。⒌要件4E之均等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要件4E技術特 第二接合件與第一 第二接合件與第 ──徵之差 接合件接合之部份 一接合件接合之異 係為懸空 部份未為懸空手段(w 第二接合件與第一 第二接合件與第ay) 接合件接合之部份 一接合件接合之 不同

係為懸空 部份未為懸空功能(f 在光罩存放裝置內unctio 部空間氣體過多造 無對應功能 不同n) 成壓力過大時,氣

體將可從該接合件間洩出結果(r 內部空間可保持適esult) 當壓力以免避免光 無對應結果 不同

罩傷害⑴就手段而言,系爭專利兩接合件接合時,第二接合件與

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而系爭產品兩接合件接合時,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未為懸空,其與系爭專利不同。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E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⑵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使接合部份懸空之功能為,在光

罩存放裝置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使氣體從該接合件間洩出;而系爭產品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之接合部份不為懸空,其並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E之功能並不相同。

⑶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之使接合部份懸空之結果為,讓

內部空間保持適當壓力以免避免光罩傷害;而系爭產品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之接合部份不為懸空,其並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要件4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4 要件編號4E之結果並不相同。⑷綜上所述,系爭產品編號4e與系爭專利要件編號4E之技

術內容,所應用之技術手段與可達到的功能、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4e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4 要件編號4E之均等範圍。⒍據上分析可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均等

範圍,則其必然亦未落入依附於請求項4 之請求項5、6的均等範圍。

⒎原告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其中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

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技術特徵,於105 年1 月30日民事起訴狀第4 頁之表格(本院卷第5 頁背面)及民事準備

(一) 狀第1 頁之表格指稱,業界使用之光罩皆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云云(本院卷第263 頁)。

按系爭專利請求項4 「該光罩具有一圖案面,該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之記載雖為系爭專利針對用途標的物的附加說明,且業界使用之光罩皆具有一圖案面,惟查,圖案面之保護件則並非附屬於習知光罩之必然結構;再者,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7-9 行記載:「…其中光罩3 具有一圖案面31,圖案面31上設有保護件33,用以保護該圖案面31免於被雜質污染產生變化,並使填充之氣體藉由與保護件31進行氣體之轉換後帶走其濕氣與髒污」,可知系爭專利之保護件對於置放於該存放裝置之光罩能夠產生特定功效,且系爭專利係藉由保護件與存放裝置之交互作用而產生該功效(存放裝置填充之氣流與保護件31進行氣體之轉換),故該「保護件」應視為系爭專利之必要技術特徵,於侵權比對時應納入要件作為比對基礎,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⒏原告另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該第

二蓋體,用以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主張系爭產品之第二接合件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且系爭專利請求項中並未要求在任何狀態時須為懸空云云。

惟查,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倒數3-8 行記載:「…其中,重要的是,在第一蓋體11' 與第二蓋體12' 之周邊分別固接第一接合件41與第二接合件42,此等接合件41,4

2 之材質可具有彈性,或者使第二接合件42,與該第一接合件41接合之部份43保持懸空,如此一來,光罩存放裝置1'本身因接合件41,42 之彈性或懸空,可以在光罩存放裝置1'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將可從該接合件41,42 間洩出,內部空間可保持適當壓力以免避免光罩傷害;…」,可得知系爭專利藉由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在接合的部分保持懸空,而使存放光罩之內部空間保持適當壓力,在此基礎上,系爭專利「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之技術特徵,應限定於第一接合件與第二接合件接合之狀態時,始得體現其結構設計之目的。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六、綜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自無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可言,原告依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與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被告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且應予回收並銷毀所稱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