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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專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蒼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張巧旻律師被 告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蘇俊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江日舜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