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