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莊永川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志聖被 告 李進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張濱璿律師童啟哲複 代理 人 李貞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