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宗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105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 號),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
5 月31日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