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2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3原告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王冰嫻6訴訟代理人陳韋霖律師7被告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89法定代理人李明聰10訴訟代理人鄭文玲律師11被告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121314法定代理人張相彥15訴訟代理人江銘栗律師16複代理人葉宜孟1718被告乃瑞浩1920許葆昌2122上二人共同23訴訟代理人彭上華律師24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25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3甲、程序方面:
4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5,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定6有明文。被告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花卉公司7)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嗣變更為李明聰,並經李明聰於8民國(下同)108年10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台北花卉公9司民事補充辯論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2頁)。
10乙、實體方面:
11壹、原告主張:
12一、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3辦理登記,並經公告,有品種權證書及核准公告表可稽(品14種權字第A00576號,原證3),權利期間自民國(下同)10153年4月30日起至128年4月29日止。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16第22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該玫瑰之品種權,又依同法第2417條規定,非經原告之授權,不得從事繁殖、生產、銷售等行18為。原告於103年9月1日發文要求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並請19其轉知其所屬之供應人,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為育苗、20生產、銷售之行為(本院卷一第47-49頁)。然被告埔里花卉21運銷合作社(下稱埔里花卉合作社)及其所屬社員乃瑞浩、22許葆昌等人卻置之不理,仍繼續種植並藉由「翡翠白」玫瑰23之名稱於市場上販售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玫瑰。被告24台北花卉公司明知原告之「十分雪山白」玫瑰已取得植物品25種權,且被告等種植之「翡翠白」玫瑰(即「十分雪山白」26玫瑰),未經原告之授權,卻仍協助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及27乃瑞浩、許葆昌等於公開市場上販賣,構成共同侵權行為,21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爰依2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0條、41條及民法185條之規定,請求3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將侵害品種權之植株全部銷毀4。
5二、並聲明:1.被告台北花卉公司與埔里花卉合作社應連帶給付原6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於被告翌日起至7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台北花8卉公司與乃瑞浩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於9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被告台北花卉公司與許葆昌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1起訴狀送達於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12計算之利息。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應將種植之十分雪山白13玫瑰,全部銷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14,請准宣告假執行。
15貳、被告台北花卉公司答辯:
16一、「翡翠白」玫瑰品種,於94年7月間即有供應單位向被告台17北花卉公司申請切花新品種電腦品名代號,當時以「FR607」18為「翡翠白」玫瑰之供應品名代號,並自94年7月22日起19開始有交易成交量。因此,市場上流通之「翡翠白」玫瑰品20種,早於原告96年間申請「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之前二年21多,且依105年5月3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稱「原告22所有之植物品種權為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被告於市場上拍23賣的名稱為翡翠白,但事實上這兩個東西是同樣品種,只是24名稱不同……」,足證原告是以流通於市場多年之「翡翠白25」玫瑰申請植物品種權。
26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種苗改良場)10227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玫瑰新品種性狀檢定結果報告(31下稱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十2分雪山白」與「翡翠白」品種作一對照檢定結果,比對14項3性狀序號,其中僅有第3、4、6、8、10、13項(計六項)4不同,而第3、4、6、8、13項是數量、長度、寬度不同,5但在誤差範圍內,唯一僅有第10項其花色顏色不同,「十分6雪山白」為綠白色(RHS157D),「翡翠白」為白色(RHS1755A),換言之,「十分雪山白」與「翡翠白」之玫瑰品種8僅得依第10項之花色顏色不同作一區別。又由此次種苗改良9場108年5月24日「玫瑰花品種侵權鑑定結果報告書」(下10稱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第10項花色的顏色,足11以得知原告提供所謂「十分雪山白」其顏色為白色,並非綠12白色,故原告並非提供「十分雪山白」之品種,亦足以證明13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所種植為「翡翠白」之玫瑰品種,並無14侵害原告之品種權。
15三、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係從事經營花卉拍賣批發市場,並非是實16際種植者,而且被告是依據其他被告(花農)所提供之花卉17品名來進行與花商間之媒合買賣,故被告台北花卉公司並無18可歸責之事由,且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原告請求被告台北花19卉公司與其他被告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實無理由。
20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21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2參、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答辯:
23一、被告否認有種植及販售原告已取得植物品種權之「十分雪山24白」玫瑰。比較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對玫瑰花新品種25「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及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26日侵權鑑定報告,足證原告於本件提交予本院鑑定之玫瑰品27種,並非原告擁有植物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而係「翡41翠白」玫瑰品種。依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2告書之十、花色記載,被告所種植之玫瑰品種在"(+)50花3瓣內側中心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部顏色、"(+)55花4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瓣外側遠端顏色之鑑定結果依5據RHS色卡號碼均為RHS155A,與原告之「十分雪山白」6品種之"(+)50花瓣內側中心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7部顏色、"(+)55花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瓣外側遠端8顏色,依據RHS色卡號碼均為RHS157D,所有不同,足見9被告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並非「十分雪山白」10,至為明確。
11二、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12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值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13請准免為假執行。
14肆、被告乃瑞浩、許葆昌答辯:
15一、被告乃瑞浩、許葆昌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且「16翡翠白」業於94年間流通拍賣市場,拍賣代號「FR607」(17被證一)。原告「十分雪山白」品種於103年4月30日公告18取得品種權,即向各種苗場寄發律師函陳稱:「十分雪山白19」實為市場上之「翡翠白」,未經該公司授權,不得從事育20苗及銷售等行為。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員)得21知此事,曾先後以103年9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31041363號22函及103年12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31045862號函通知原告23,依該函所示:「二、查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玫瑰『十分24雪山白』品種業於103年4月30日公告取得品種權;次查「25翡翠白」於94年己流通拍賣市場,拍賣代號FR607,二者應26屬不同品種…三、為避免上開二品種造成拍賣市場、消費者27及種植者之混淆,…請該公司勿將玫瑰「十分雪山白」以「51翡翠白」通稱使用。否則,將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2條第2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院卷一3第50-51頁),職是被告等人所種植之玫瑰品種為「翡翠白」4(拍賣代號為FR607),並非原告所稱之「十分雪山白」玫5瑰品種。
6二、依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7,與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之玫瑰花品種8性狀調查檢定表、性狀序號十、花色部分,足證明原告於本9件提交予本院供鑑定之玫瑰品種,並非原告擁有植物品種權10之「十分雪山白」,而係「翡翠白」玫瑰,至為明確。原告11主張被告等人應與台北花卉公司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及請12求被告等應將種植之「十分雪山白」全部銷毀,即無理由。13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14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15伍、本件兩造間之主要爭點:
16一、被告等所繁殖、銷售之「翡翠白」玫瑰與原告所有之「十分17雪山白」玫瑰,是否為同一品種?18二、被告等是否有侵害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19三、原告請求被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應將侵害品種權之「20十分雪山白」玫瑰全部銷毀,是否有理由?得請求之賠償金21額為何?22陸、得心證之理由:
23一、本件審理過程:
24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繁殖及銷售其享有植物品種權之「25十分雪山白」玫瑰,被告則否認之,辯稱其所繁殖、銷售者為26「翡翠白」玫瑰,經本院於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命27原告提出兩造之切花植株,並通知種苗改良場派員到庭檢視兩61造之植株是否為同一品種,經種苗改良場人員洪瑛穗當庭檢視2兩造銷售之切花的花色、刺、枝條、葉片等性狀後表示,單由3原告提出之切花無法判斷兩者是否為相同之品種,須以活的植4株以扦插苗齡6個月以上或者以三支主幹的苗齡之繁殖方式5的植株才能受理,且不能受有病蟲害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0000-000頁)。
7本院命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陳報其所種植的8植株品種來源,被告乃瑞浩、許葆昌105年8月30日具狀陳9報係向南投當地之鄭國演、黃庭進種苗場購入(見本院卷一第10135頁),被告埔里花卉合作社陳報其銷售之「翡翠白」玫瑰11品種來源係來自仟插業者楊錦湖之種苗場(本院卷一第209頁12)。原告則主張,被告陳報種苗場之種苗係目前之種苗,未必13與被告等實際種植地點之玫瑰為相同之種苗,為免日後爭議,14請求以被告等實際種植地點為採樣地點(見本院卷一第257頁15)。
16本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調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17」性狀檢定報告(見本院卷一第121-132頁),及「十分雪山18白」申請品種權相關文件,包含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表、植物19品種權審定書、植物品種權申請書、植物品種說明書等(見本20院卷一第138-165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以105年821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50723100號函、105年10月19日農授22糧字第1050729022號函檢送到院。嗣因上開檢送資料有部分23缺漏及未完足之處,經本院電話聯絡種苗改良場承辦人員,種24苗改良場承辦人員再以電子郵件提供「玫瑰花品種試驗檢定方25法」,「玫瑰花品種性狀表」(見本院卷一第188-197頁)2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木本花卉及其他花卉品種審議委員會第2727次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98-200頁),「十分雪山71白」性狀檢定報告書「五、結論」(見本院卷一第202頁),2「2015新版RHS英國皇家園林協會植物標準比色卡介紹」(3見本院卷一第203-204頁)等資料到院。
4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囑託種苗改良場鑑定原告之「十分雪5山白」與被告銷售之「翡翠白」是否為同一品種,並於106年62月20日會同兩造及種苗改良場人員前往兩造種植地點採樣7植株(原告採樣地點○○○鄉○○段○○○○○號,被告乃瑞浩8採樣地點:南投縣○里鎮○○段○○○○○○○○○○號,被告許9葆昌採樣地點:南投縣○○鄉○○段○○○○號,被告埔里花卉10合作社〔社員陳○○〕採樣地點:南投縣○里鎮○○○段○○○○○號),每處各採樣15株,並將採樣之植株交由種苗改良場12人員帶回栽培,以便進行性狀比對。嗣因該次採樣植株存活數13量不足進行性狀比對,本院乃定106年6月2日,命兩造會14同種苗改良場人員至現場補行採樣,該日除了被告許葆昌因經15濟效益考量,已不再種植「翡翠白」玫瑰而改種蕃茄,故無法16採樣之外,於被告乃瑞浩種植地點採樣20株,被告埔里花卉17合作社(社員陳○○)種植地點採樣15株,原告種植地點採18樣20株(水耕)。上開第二次採樣植株亦交由種苗改良場人19員帶回栽培,兩造並於本院107年3月5日至種苗改良場勘20驗採樣植株時,同意數量不足部分,由種苗改良場以阡插方式21補足至12株以上(見本院107年3月5日勘驗筆錄,本院卷22二第30-33頁),嗣種苗改良場於108年5月24日完成兩造23植株性狀鑑定結果報告,並以108年9月25日種改字第108324517132號函檢送至本院(見本院卷二第65至65-25頁)。
25二、系爭品種之技術分析:
26系爭品種(十分雪山白)技術內容:
27原告所有之「十分雪山白」植物品種權,植物種類為「玫瑰81」,品種名稱為「十分雪山白」〔Advance+(Lexjori)〕,2育種者為LexVoornRozenveredlingB.V.。
3依農委會公告資料,該品種特性概要如下:
4株型:直立型,株高中等。
5枝梢:新梢紅褐色;開花枝直徑中等,濃綠色。
6刺:主幹刺分佈少;切花枝上半部刺分布無或很少、下半7部刺分佈中等;花頸刺分佈中等;花蕾有刺。
8葉片:著生角度61-90度,葉片長度長,濃綠色,不具光9澤;幼葉紅褐色。
10花序:單頂花序。
11花形:花蕾壺形、長度中等;花朵呈星形,側面上半部平
12、下半部平凸。13花瓣:圓瓣端圓形,半劍瓣;內側中心及邊緣部顏色綠白14色(RHS157D),基部具黃色(RHS2D)斑點;外側中15間及遠端顏色綠白色(RHS157D),基部不具斑點。
16花色:白色,褪色難。
17「十分雪山白」玫瑰依農委會公告「玫瑰花品種性狀表」予18以品種檢定,該性狀表分為株型、枝梢、刺、完全葉、花序
19、花蕾、花萼裂片延伸、花形、花瓣、花色、雄雌蕊、香氣
20、花梗、開花等十四個項目,共有72種性狀。21玫瑰「十分雪山白」依「農委會木本及其他花卉品種審議委22員會」選定性狀最接近之對照品種為玫瑰「翡翠白」。
23「十分雪山白」(新品種)與對照品種「翡翠白」經性狀檢24定結果,共有7種性狀具有可區別性(如附表一所示,見125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報告「五、結論」26,本院卷一第202頁),故准予品種權。
27系爭品種之權利範圍:
91系爭玫瑰「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權利範圍為該獲得品種權之2種苗,且應及於繁殖後可表現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表所載品種3特性之種苗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比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4種(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5條)。
5三、被控侵權植株之技術分析:
6被控侵權植株為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所種植
7、販賣之玫瑰「翡翠白」,經本院囑託種苗改良場鑑定,種苗8改良場依玫瑰花品種性狀調查表填列14項共72種性狀之調查9結果(見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表一、表二、表三)10。
11四、被告等所繁殖、銷售之「翡翠白」玫瑰與原告所有之「十分12雪山白」玫瑰,是否為同一品種?13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合作社所繁殖、銷售之植株與14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並非相同品種:
15依種苗改良場102年8月19日「十分雪山白」性狀檢定結16果報告所載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申請品種權時之性狀(17見本院卷一第121-132頁),與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18日侵權鑑定報告所載被控侵權植株之性狀,二者相較,被控19侵權植株(乃瑞浩、許葆昌、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所種植之20植株)與系爭品種「十分雪山白」可區別之性狀合計達2021項(如附表二所示),且其中包含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22申請品種權時與對照品種「翡翠白」性狀檢定比對結果之723種可區別之性狀(詳見附表二綠色標記之項次序號)。
24由於被告等人之抗辯重點,均在系爭「十分雪山白」玫瑰申25請品種權時與對照品種「翡翠白」之7種可區別之性狀,至26於其他14種差異之性狀,被告並未提出相關答辯,故本院27亦僅就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申請品種權之7101種可區別之性狀,論述如下:
2「三、刺」項性狀序號*7.「長刺數目」系爭品種為
318.3+4.0個,性狀代碼為5屬「中」,而被控侵權植株分4別為12+3.23個(乃瑞浩)、13.7+2.35個(許葆昌)、13
5.5+3.13個(埔里花卉合作社),性狀代碼皆為3屬「少6」;7「六、花蕾」項下性狀序號*36.「萼片分開時花色」系爭8品種為黃綠色(RHS154D),而被控侵權植株皆為黃綠9色(RHS150D);10「六、花蕾」項下性狀序號*37.「萼片反捲時花色」系爭11品種為黃綠色(RHS150D),而被控侵權植株皆為黃綠12色(RHS1D);13「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0.「花瓣內側中心14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15株皆為白色(RHSNN155A);16「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1.「花瓣內側邊緣17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18株皆為白色(RHSNN155A);19「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5.「花瓣外側中間20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21株皆為白色(RHSNN155A);22「十、花色」項下性狀序號*(+)56.「花瓣外側遠端23顏色」系爭品種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24株皆為白色(RHS155A)。
25如上所述,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有20種性26狀表現不同,其中包含7種與「翡翠白」特性性狀不同者,27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花色特徵,二者花瓣內、外側顏色不同111,系爭品種花瓣內、外側皆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2控侵權植株花瓣內、外側則分別為白色(RHSNN155A)及3白色(RHS155A),是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具明顯可4區別性。
5綜上,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有多種性狀不同而具可區別6性,故可認定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並非相同品種。
7種苗改良場就原告種植之植株與被告之被控侵權植株進行性狀8比對之結果,雖認為無可區別性,惟不足證明被告所種之植株9為「十分雪山白」:
10本院將兩造採樣之植株,送請種苗改良場進行性狀比對,種苗11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第五項「結論」雖載明
12:原告栽種品種與被告乃瑞浩、許葆昌及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13所栽種的玫瑰品種並無可區別性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5-4頁14)。惟查,由上述一、本件審理過程可知,種苗改良場係就15本院所採樣之兩造植株進行性狀比對,原告之植株係由原告所16提供,惟依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所載原17告植株之性狀調查結果,與原告當初取得品種權所載7項可區18別性狀,均有不同(如附表三所示),是原告提出其所栽種之19玫瑰品種無法證實為「十分雪山白」。再查,依玫瑰花品種試20驗檢定方法第7點規定,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21選取性狀最接近者(見本院卷一第82頁),系爭「十分雪山22白」申請品種權時,所選擇最接近之對照品種即為「翡翠白」23,且性狀檢定結果認為原告之「十分雪山白」與對照品種「翡24翠白」具有7種可區別性狀,始准予植物品種權。今鑑定結果25竟發現原告之採樣植株,其表現之性狀與當初給予品種權所具26有之7種可區別性狀不同,反而與「翡翠白」較為相近,可能27之原因,或許是原告提供之植株實際上是「翡翠白」而非「十121分雪山白」,或許是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在繁殖過程中2,已失去其一致性及穩定性,而具有得撤銷之事由(參見植物3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第36條),惟無論原因為何,原告目4前所栽種之植株並無主張品種權保護之餘地,因此,縱使種苗5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認為原告之採樣植株6與被控侵權植株無可區別性,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所種植者為原7告享有品種權之「十分雪山白」玫瑰。
8原告雖聲請傳訊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並主張:依108年9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之照片,兩造之玫瑰花瓣邊緣均為綠10白色,為何該鑑定報告記載第10項花色序號50、51、55、5611均為白色(RHSNN155A)?且依原告申請「十分雪山白」玫12瑰品種之說明書及照片,可知「十分雪山白」玫瑰除了157B13外,也有155B,是否種苗改良場鑑定人員僅記載其中一項,14不得而知,故有通知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之必要云云(見15本院卷二第84-85頁)。惟查,種苗改良場已依「玫瑰花品種16試驗檢定方法」、「玫瑰花品種性狀表」、「玫瑰花品種性狀17表填列說明」等規定,完成兩造採樣植株之性狀調查,依種苗18改良場提供本院之「玫瑰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玫瑰花品19種性狀表」、「玫瑰花品種性狀表填列說明」(見本院卷一第00000-000頁),可知玫瑰花色之調查,關於50花瓣內側中心21顏色、51花瓣內側邊緣部顏色、55花瓣外側中間顏色、56花22瓣外側遠端顏色,均已詳細規定為玫瑰花瓣之特定部位(參照23「玫瑰花品種性狀表填列說明」圖16,見本院卷一第197頁24),又依種苗改良場提供之「2015新版RHS英國皇家園林協25會植物標準比色卡介紹」(見本院卷一第204頁),RHS英26國皇家園林協會植物標準比色卡共有高達920種顏色,分布在27224張卡上,每個色標都有一中央舷窗,比對顏色時,係將比131對物置放於比色卡下方,藉以比對顏色是否相同,足見花瓣顏2色之比對方式,係依RHS色卡予以精確比對,原告徒憑肉眼3觀看侵權鑑定報告所附花瓣邊緣之照片,認為其顏色為綠白色4,並指稱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日侵權鑑定報告記載第105項花色序號50、51、55、56為白色(RHSNN155A),有所6不符,尚非可採。又原告提出品種權申請後,須經過主管機關7進行性狀檢定及審查後,認為新品種具有可區別性、一致性、8穩定性等要件,始准予品種權保護,原告96年間申請時提出9之品種說明書第30、31.10、31、32、34、35、36項之記載,10係原告自己之主張,原告據此認為種苗改良場108年5月2411日侵權鑑定報告與原告申請品種權時提出之品種說明書不合,12可能有漏載云云,亦屬倒因為果,不足採信,本院認為並無傳13訊種苗改良場人員到庭說明之必要。
14五、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15依上所述,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品種可區別性16狀共計20項。該20項性狀之中並包含系爭「十分雪山白」申17請品種權時,與所選定最接近之對照品種「翡翠白」具有之718種可區別之性狀,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特徵花色部分,二者花19瓣內、外側顏色不同,是被告之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20山白」品種具明顯可區別性,並非同一品種。原告既然不能證21明被告等有繁殖、銷售「十分雪山白」玫瑰,其主張被告侵害22原告之品種權,自非可採。
23六、綜上,被告等並無侵害原告之「十分雪山白」品種權之行為24,原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0條、41條及民法185條之規25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均無理由26,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27,應併予駁回。
141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2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3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5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6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7法官彭洪英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10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1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12書記官郭宇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