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原 告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被 告 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社員
姓名、住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丁0000000000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0000000000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法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