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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聲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上字第6號聲 請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孔輝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8 月29日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全案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 年10月8 日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5 年8 月29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