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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莊永川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相 對 人 李進添上列當事人間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