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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著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張嘉芙被 告 陳明男

黎瑋倫胡育豪柯春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本

陳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