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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著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瑪帝鐵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郭桂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