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原 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被 告 李進益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游聖佳律師被 告 劉益成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內容包含:1.原告之離職員工即被告李進益、衣志綱、許懷文、劉益成、譚慧豐等5 人,分別於離職前自公務電腦陸續下載原證25所整理之列表及檔案至移動式硬碟(隨身碟),攜至被告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亮公司)使用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被告劉益成、李進益違反員工承諾書約定之違約金請求等情,有本院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之準備程序筆錄
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10-11 頁)。案經本院109 年
1 月17日就前述1 所示起訴事實,判決駁回原告之起訴,判決理由並敘明原告未舉證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有構成侵權事實或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至於前述2 所示起訴事實,關於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是否違反員工承諾書而應賠償違約金之部分,依判決理由亦應可得而知駁回之理由,然原告上訴主張此部分未為准駁之裁判,即應以聲請補充判決論,爰依原告聲請為本件補充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益成、李進益離職前於原告之IP Guard複製與移動之檔案資料,均符合員工承諾書第3 條定義下之工商機密,其中,被告劉益成擅自攝影、描繪與影印其內容如原證25編號B-8 、B-9 等檔案,被告李進益大量複製、竊取原證25所示編號C-1 、C-2 、C-3 等檔案,且於被告智亮公司辦公地點搜扣之檔案,均來自於或標記為增你強公司,被告2 人均違反承諾書第5 條規定之「洩漏、交付他人」,且違反第8 條不得將業務之紀錄攜帶出公司之承諾。爰依員工承諾書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應分別賠償其離職前6 個月所獲得之報酬新臺幣(下同)870,000 、898,896 元。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李進益抗辯:被告李進益複製檔案資料是經原告公司授權,且與攜出之資料不同,並無違法或違反承諾書之約定。縱然被告李進益所為違反承認書之約定,就前
6 個月的薪資額,原告是以每月平均報酬149,816 元計算,被告否認,原告應再為舉證。又原告是以違約金最高之金額計算,亦有過高之情形,請予以酌減等語。求為判決: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被告李進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劉益成抗辯:原告提出與被告劉益成有關的證據都不能證明屬於原告之營業秘密或著作財產權,也無法證明被告劉益成有洩漏或交付予被告智亮公司使用,並無違反員工承諾書的約定。縱然被告劉益成有違反承諾書之約定,原告以每月平均報酬145,000 元計算,是以違約金最高之金額計算,請予以酌減等語。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爭點: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有無違反員工承諾書?如有違反,其應給付之違約金應為若干?(見本院卷3第11頁)
四、本院之判斷:
1.經查,被告劉益成、李進益分別於96年1 月8 日、96年
4 月2 日簽署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承諾書,此有員工承諾書2 件在卷可稽(見士林地院105 年度智字第5號卷第109- 112頁)。又員工承諾書第3 條約定:「本人對於職務上獲悉或持有之工商機密(無論有意或無意),基於忠誠義務及善良風俗之理由,應恪盡保密之責,絕不洩漏、交付、公示於非業務相關人員,或據以從事不當之得利或其他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第
5 條約定:「公司所有工商機密,皆屬公司財產上之利益,無論其與本人職務是否有關,本人於任職期間,或任職後,均不得洩漏、交付或公示他人,亦均不得以之仿造、產銷、經營相同、類似,或近似之產技、產品。」;第6 條約定:「於任職期間,本人因實驗、工作、研究發明之成果、文件資料、著作、專利、論文等,全歸公司所有;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亦均歸屬公司所有。」;第8 條約定:「本人承諾,於本人被公司解僱或因退休、留職停薪及主動離職時,立即將本人受僱於公司期間所承辦之業務之全部往來函件、記錄及其他一切文件,包括其影本,全數交付予公司所指定之人,不得攜帶出公司,本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須負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2.原告主張被告劉益成所涉之檔案資料為本院109 年1 月17日所為判決附表編號B-6 、B-7 、B-8 、B-9 、F-7;被告李進益之檔案資料則為同附表編號C- 1、C-2 、C-3 、C-4 ,原告並未舉證上開檔案資料為其營業秘密或其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一節,業據本院109 年1 月17日判決,說明如下:
⑴被告劉益成部分:
電路佈局圖「B-6 」、設計圖「B-7 」,其上並無原告公司或其客戶○○○公司之任何標誌、記號,且「B-6 」為佈局圖,並無法得知該電路佈局圖相關之元件,亦無法得知該電路佈局圖「B-6 」之功能為何,而原告公司工程師○○○於另案刑事案件亦證稱無法判斷「B-6 」屬於哪間公司的產品,「B-7 」應該不是原告設計等語。又「B-8 」經訴外人○○公司公開於網路,不具有秘密性,自不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B-9 」為印刷電路板(PCB )翻攝照片,然其上焊接之零件均不完整,無從僅憑單面電路板之照片,推知原始之電路佈局或設計全貌。「F-7 」上並無原告公司或○○○公司之任何標誌、記號,○○○公司工程師○○○亦於另案證稱該表格為其所製作等語,原告公司並未說明「F-7 」所載之營業秘密為何,亦未舉證該營業秘密之歸屬。
⑵被告李進益部分:
「C-1 」- 「C-3 」之main .c 呼叫之函式adc_set與SysTick_Set 內容應為訴外人○○公司所撰寫,「C-1 」- 「C-3 」package 應基於訴外人○○公司所撰寫之程式碼創作而成,原告針對「C-1 」- 「C-3」package 僅提出main .c 檔案,亦未對main .c 程式碼內容為舉證說明,則「C-1 」- 「C-3 」packag
e 與○○公司所創作之程式碼相異處為何,無相關證據可資認定。又C-4 為證人○○○修改原告公司所提供的程式碼,並且該程式碼最原始的版本是訴外人新唐公司設計開發的,且原告公司針對「C-4 」packag
e 僅提出main .c 檔案,並未舉證說明main .c 程式碼整體內容,及「C-4 」package 與○○公司所設計開發之程式碼相異處為何。
3.綜上,被告劉益成、李進益簽署之員工承諾書固有違約金之約定,然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涉及之檔案中,無法認定「B-6 」之功能以及是否屬原告所有、「B-7 」應非原告所有、「B-8 」已公開於網路、「B-9 」零件不完整且無法推知原始之電路佈局或設計全貌、「F-7 」無從認定屬於原告所有,而「C-1 」- 「C-4 」之程式碼係改自訴外人○○公司所撰寫之程式碼,原告亦未舉證其與○○公司所創作之程式碼相異處,則前開員工承諾書所定之「工商機密」雖較我國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範圍廣泛(員工承諾書第2 條參照),然而,上開檔案或無從認定其內容、或無秘密性、或無從認定為原告所有,亦難該當為員工承諾書中所定之原告之工商機密,自難認被告劉益成、李進益之行為有侵害原告之工商機密,而違反員工承諾書之約定可言。
4.再者,員工承諾書第8 條雖有不得將一切文件攜帶出公司之約定,然而,綜觀員工承諾書約定內容:第1 條約定禁止圖利特定人士、第2 條和第10條約定競業禁止、第6-7 條約定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及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第9 條為離職程序、第11條為不得濫用公司資源,在此之外,第3-5 條均為「工商機密」保護之約定。該承諾書之主要目的除勞務契約常見之競業禁止等約定外,旨在保護公司之工商機密,此亦可由違反前開條項之第12條違約金約定中,亦明確以「…除賠償公司所受損害及承擔洩漏秘密之法律責任外…」等語,可知,員工承諾書係在營業秘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另行約定契約之違約金責任以維原告權利。是以,解釋上,第8 條所定之不得攜出之文件應非指一切文件,而應以該員工承諾書所定之工商機密為限。況且,以衡平之觀點,若一切於受僱期間全部文件皆禁止攜出公司,違者即負懲罰性違約金之責,顯然限制過廣,甚至如往來名片均可能落入該文義之範圍,對於員工並非公允。準此,被告劉益成、李進益所涉之前揭檔案資料,既無從認為係原告之工商機密,則被告劉益成、李進益縱涉有將上開檔案攜出之事實,亦難謂違反員工承諾書第
8 條之約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劉益成所涉本院109 年
1 月17日判決附表編號B-6 、B-7 、B-8 、B-9 、F-7 之檔案資料;被告李進益所涉同附表編號C- 1、C-2 、C-3、C-4 之檔案資料,屬於員工承諾書中所約定之工商機密,則原告主張依員工承諾書第12條約定請求6 個月報酬之違約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公司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補充判決部分之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