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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公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複 代理 人 郭亮鈞律師被 告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裕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