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上 訴 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上 訴 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上 訴 人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上 訴 人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上 訴 人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上 訴 人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國華及江文仁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各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1,793,2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