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叔燕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儒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1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4 、5 項規定,玆限上訴人於10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