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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商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被上訴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