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3原告鎮隆貿易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吳啟隆6訴訟代理人洪條根律師7李玉雯律師8被告得弘國際有限公司91011兼法定代理人黃弘義12共同13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14複代理人陳博芮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17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4日15時30分,在18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19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1法官杜惠錦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本件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25書記官林佳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