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審所核定之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32,040 元,上訴人在原審全部敗訴,並就全案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
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