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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李彥群律師被上訴人 宋健民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