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林敬哲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