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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 告 林亞夫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6樓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律師顏漢彰律師被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律師

李文賢

樓之3蔡居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