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原 告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仕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輔 佐 人 李柏翰被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鍾振旺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冠雄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增訂第二項為:【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行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以被告等侵害其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為由,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其起訴聲明為:1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59,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等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3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審認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銷售之「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型號:KSN-4p100 ),確因故意及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而於民國107 年3月2日宣示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惟未就上開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為宣示,茲因第一審辯論終結已判定被告等之行為構成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自屬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