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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黃玲惠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被 告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洪子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施志岳為被告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旭生,嗣因被告董事改選而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變更登記為施志岳,此有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6 年7 月14日南商字第1060017781號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31 至135 頁),其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限消滅,被告於106 年8 月15日具狀聲明就新任法定代理人施志岳承受訴訟(參本院卷第129 頁),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由本院准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