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蔡芳生
謝汝敦張宏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黃偉琳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慶瑞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回復名譽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