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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蔡芳生

謝汝敦張宏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黃偉琳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慶瑞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回復名譽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