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代 理 人 陳威如律師相 對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176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B00227
2 、B002273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肆張,存單號碼D000729 至D0 00732,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E001026 ),准以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之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前段、第1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105 年度司民聲字第35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 億2 千1 百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0萬元貳張,存單號碼B002272 、B002273 ,面額500 萬元肆張,存單號碼D000729 至D00073
2 ,面額100 萬元壹張,存單號碼E001026 )為擔保,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1766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書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5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