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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3上訴人李正邦4上訴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56特別代理人李正邦7上訴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司89特別代理人李正邦10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1112法定代理人李正邦131415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6間排除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17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18判費。查上訴人○○○等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19等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就第一審20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各新臺幣21(下同)906萬元、2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22費136,338元;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負擔23費用將判決書登報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400元,合計應徵收140,838元(計算式:136,338元+4,500元=14250,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26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27特此裁定。

11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3法官杜惠錦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7不得抗告。

8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9書記官林佳蘋10112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5